6月2日,天津市印发了《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情》的通知。于7月10日17:00前上报市发改委。
文件要求,对纳入2021-2022年开发建设计划,需配建储能设施的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,储能需求可按原允许最低储能配比减半,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的标准进行测算。凭据此前2021年6月7日,天津市宣布的《关于做好我市2021-2022年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包管性并网有关事项》的文件中,光伏发电项目允许储能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10%(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1小时,下同),风电项目不低于15%。
风电项目。集中式风电项目自宣布之日起,应在一年内完成批准,不可按期批准的,取消资格,取消后仍需建设的,需重新申报;“所发电量全部自用”或“以自发自用为主、多余电量上网”的疏散式风电项目,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,由各区自行治理,相关项目信息实时报我委备案,项目自批准之日起,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。
项目申报要求:严禁随意拆分项目,相同或临近所在建设的归属同一集团公司的多个项目,单体容量不凌驾5万千瓦的,全部视为同一项目,储能设施配比按终期建设容量考虑。单体容量凌驾5万千瓦的项目,应提供储能(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)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%的允许,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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